政治庇護
申請政治庇護的外國人必須在美國境內。在母國由于種族、宗教、國籍、政治理念等原因受到迫害﹐並有合理恐懼理由者﹐得尋求政治庇護。
申請政治庇護的情況分為兩種︰確認性(Affirmatively)政治庇護和抗變性(Defensively)政治庇護。前者的申請者合法或非法進入美國﹐但是尚未被列入出境程序的﹐得於入境一年內依行政程序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後者的申請者則被移民局拘捕且列入出境程序﹐而申請者可以向移民法庭申請。
迫害(Persecution)的定義
任何對于生命或自由的威脅都可算做迫害。生理的虐待﹐即使不危及生命﹐也可構成迫害。另外﹐有些傷害本身不足以構成迫害﹐但是把這些傷害加起來即構成迫害﹐如︰1.其個人隱私、家庭或親屬受到專橫的干涉;2. 被驅逐到低于一般標準的住房;3. 不准獲得更高程度的教育;4. 妨礙其社會文化活動;5. 拒絕頒發戶照;6. 受監視;7. 被強迫告密。
迫害必須來自政府或政府無力控制的組織﹐例如︰游擊隊﹐死亡小組﹐勢力強大的宗教們派等等。
有合理恐懼理由(Well-founded Fear)的含意
為了成立有合理恐懼理由的迫害﹐政治庇護的申請者需要證明其有被迫害的合理可能性。法院認為滿足下列標準即可成立有合理恐懼理由︰
為了證明恐懼的合理性﹐需要滿足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要求申請者表明其害怕返回母國。客觀因素要求申請者︰
過去曾受迫害
證明過去曾受迫害非常重要。如果申請者能證明其過去受到過迫害﹐則可以推定未來的迫害。移民官有義務反駁該推定﹐例如﹐証明申請者母國的局勢已經發生變化﹐以致於申請者不再有理由害怕遭受迫害。
五種迫害類型︰
受虐婦女及兒童可自行提出綠卡申請
在1990年美國首度提出受虐婦女單獨提出可以豁免兩年條件綠卡限制的法案﹐但是由於申請條件的嚴苛﹐使得這個法案並沒有讓需要幫助的人受益。直到2000年前美國總統Clinton 簽署的“2000年反對婦女施暴法案”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of 2000﹐簡稱VAWA法案)﹐放寬了對申請人的限制及要求﹐才使得許多受虐待的婦女或兒童﹐即使在沒有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雙親的協助下﹐還是可以單獨提出申請﹐取得永久居民的身分。雖然VAVA 法案名為反對“婦女”施暴法案﹐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限於女姓﹐所以若是男性的受害者仍然符合申請的資格。同時﹐即使人不在美國﹐VAWA 法案也允許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海外駐軍或其他海外雇員的配偶、子女直接在海外單獨提出申請。
符合自行提出綠卡申請的申請人資格如下﹕
對於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受虐配偶必須證明以下幾點:
1. 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是基於基於雙方為共同生活為基礎的婚姻﹐而不是一個有欺騙行為的婚姻。即使有以下的情形發生﹐也不會影響申請的權利。
2. 在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中﹐受到毆打或極度的精神虐待;
3. 申請人曾與此公民或永久居民共同居住。
4. 申請人本身具備良好的道德操守。
在200年的VAWA法案保護下﹐不再要求受害人繼續與施暴者維繫婚姻關係、家庭暴力的受虐者可以單獨向法庭提出停止遞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 的程序而申請成為永久居民。申請人不會因為非法打工、或失去合法身分而遭到處罰。
由於申請條件的放寬﹐使得使多受虐婦女及兒童受到應得的保護﹐在2000會計年度中﹐移民共收到約3,400件的申請案﹐其中有約3000個申請人在沒有配偶的擔保下﹐成功的獲得移民局的批准。必須注意的是﹐持有K簽證的人士在來美後﹐若是受到家庭暴力的虐待的話﹐仍然可以自行提出申請﹐但是這個施暴者必須是當初為其申請K簽證的美國公民﹐而且這個K簽證的持有者有依規定時間內與這個美國公民結婚。如果K簽證的持有者並不是嫁給這個為其申請K簽證的公民的話﹐就不能單獨提出移民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