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簽證和綠卡
A. 護士非移民簽證
護士有可能獲得下面幾類非移民簽證︰
B. 護士移民簽證(綠卡)
C. 州護士資訊委員會(State board of nursing information)
D. 考試時間和地點
A. 護士非移民簽證
a. H-1B
傳統上﹐美國移民法認為護士是專業人士。1990年的移民法規定﹐原則上﹐只有那些四年本科學歷為最低要求的工作才可申請H-1B簽證。換言之﹐如果可以證明某護理職位至少要求四年本科學歷﹐該護士仍可申請H-1B簽證。關於護士獲得H-1B簽證的具體要求﹐在2002 年11月27日的INS備忘錄中有詳細說明﹐以下為移民局通令可以辦H-1B的幾類護士:1.Clinical Nurse Specialists; 2.Nurse Practitioner; 3.Certified Registered Nurse Anesthetist; 4.Certified Nurse-Midwife; 5.高級護理管理職位之護士“Upper-level Nurse Manager”;6.開刀房護士;7.急診室護士;8.小兒科護士;9.其他需要特別證書及專業訓練的護士。但是﹐對于大多數希望雇傭護士的醫療機構而言﹐H-1B簽證的作用並不大﹐因為大多數護理職業的最低要求是兩年大專學歷即可。
b. H-1C
H-1C--外國護士新簽証 1999 年11月3日國會通過的“1999年落後地區護士救濟法”的宗旨係為提高貧困地區醫療服務品質。但是﹐此法案對受益人和美國顧主有一些非常苛刻的要求﹐所以此簽証只能給極少數的護理人士提供在美的工作機會。基本上﹐只有大型的﹐都市內的擁有大量的老年病瘓的醫療機構才有可能為醫療人士提出此簽証的申請。農村和郊區的貧困地區將不會有太大的受益。 新的H-1C簽証每年名額只有500個而且對申請人和顧主都有嚴格的要求。
對護士的要求﹕
護士必須在她本國有有效的護士執照﹐或者在美國受到護理的教育﹔
護士已經通過了工作所在州的護士考試﹐或者在此州有有效的執照﹔
護士符合其它政府關於護理工作的規定。
顧主要證明﹕
顧用外籍護士不會對其它美國籍的護士在就業方面造成負面影響﹔
外籍護士的薪資和其它同類工作人員相等﹔
顧主會採取積極措施培訓美國籍的護理人士﹔
顧主要證明在顧用外籍人士之前90天和之後90天之內不會解僱任何一個護理員工﹔
H-1C 外籍人士不能超過其總護理人士的33%的。 除此之外﹐顧主必須有最少190個病床。這樣就會把一些中小型醫療中心排除在此簽証之外。
c. Trade NAFTA Work Permits(加拿大籍護士)
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滿足下列要求的加拿大籍護士﹐不必申請簽證即可持TN身分在美工作︰
TN地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每年更新︰通過提交上述文件申請護士重新進入美國;向Lincoln, Nebraska的INS服務中心申請延長TN身分。
B. 護士移民簽證(綠卡)
a. 如果申請者在國外居住﹐則在該護士在美受聘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申請者母國護理學校的畢業證書;
- 申請者母國的護理執照;
- 有在所被聘用的州的護理執照﹐或有通過外國護理學校畢業生委員會(CGFNS)考試的證書﹐或有證據證明其通過NCLEX-RN認證考試﹐但只是由于沒有社會安全號而無法獲得證書。
(注意︰下列州要求外國護士在參加州NCLEX-RN認證考試之前必須通過CGFNS考試︰Alabama, Alaska, Arizona, Arkansas, Colorado, Connecticut, District of Columbia, Florida, Georgia, Hawaii, Idaho, Illinois, Indiana, Iowa, Kansas, Kentucky, Louisian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nnesota,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orth Carolina, North Dakota, Oklahoma,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South Dakota, Texas, Vermont, Virginia, Washington, West Virginia and Wyoming。)
b. 如果申請者在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