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被遞解出境
自從1996年反恐怖及實際死刑懲罰法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 (AEDPA)及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tion Responsibility Act (IIRAIRA)實行以來,被遞解出境的非法移民有顯著的增加。依照移民局1999年11月12日公佈資料顯示﹐1999會計年度有176﹐ 999人被遞解出境﹐比起1998會計年度增加了3%。這個數字只是那些由移民法官或行政官執行的遞解﹐並不包括在1999年被移民局監管的而自願離境72,000人﹐或在美國邊境自願離境的150萬人。
並不是那些犯了重罪或危險份子才有被遞解的可能﹐因為1996年上述法案的通過﹐即使綠卡持有人長期合法居留美國﹐也可能因一個小小的行為不檢而被 遞解出境。像是暴力﹐扒手﹐酒醉駕車﹐飆車等都可能因此被遞解出境。你也可能因為20年前的惡作劇的飆車行為而被遞解出境。同時法律也允許對重罪犯(felony)嚴重的罪進行遞解程序。只是移民法的重罪犯的定義比刑法的定義更為廣泛。當一個人在被法庭判罪時﹐可能當時的罪刑並非是重罪或有被遣返的可能﹐但是在現在的移民法的定義下就可能成立重罪並被遣返。如果移民局依移民法的定義成功的證明一個外國人是一個重罪犯﹐那麼這個人就很難逃過被遞解出境的命運了。
任何違反你在美國居留的身份情況都有被遞解出境的潛在危機﹐包括逾期居留﹐從事與居留身份不同的工作﹐或在入境美國時沒有合法的文件。例如﹕有一個波蘭人為了照顧生病的母親而逾期居留就被遣返﹔一個知名的爵士鋼琴家就因為他在11歲時非法入境美國而被遣返﹔違反移民法並不是取決於這個違法的事件有多長(逾期居留一天或是3年都是違反移民法)﹐或者是他的年紀.(即使一個嬰兒被他的父母帶來美國並非法停留﹐這個嬰兒仍然違反了移民法)。當然移民局也不保證不會對一個美國公民的配偶或父母加以遞解出境。移民局甚至會假設婚姻的基礎是以為取得綠卡為目的﹐而非真實的婚姻。如果美國公民的配偶經如此認定﹐就有被遞解出境的崴險。
非法移民獲得綠卡的途徑
對在美國居留的非法移民﹐在美國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途徑是有限的。非法移民指的是以非法入關或合法入關﹐但在美國沒有或已經失去了合法的身份第人士。
非法居留人士通常可以有幾個途徑在美國獲得永久居民的身份。這些途徑是﹕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政治庇護﹐或主動提出“停止遞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的申請。本專欄主要探討“停止遞解”這一途徑。
停止遞解
停止遞解﹐是一個以人道原則而設立的移民法規。此法在1996年有過重要的修改。
申請的方式有主動與被動兩種。主動的方式是申請人在認為本身符合申請標準之後﹐主動的向移民局提出遞解的申請。被動的方式﹐是申請人的非法居留被移民局發現﹐而對申請人提出了遞解的告訴。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在移民法庭可以提出停止遞解的要求﹐做為辯護。 雖然兩重申請的方式不同﹐但是其標準是一樣的。
最基本的要求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在美國非法居留已經超過10年以上。1996年以前是7年就可以﹐但是96年的新移民法把7年增加到了10年 在確定來美非法居留十年以上之後﹐申請人要考慮下一步的問題。在符合時間要求之外﹐申請人還要符合移民局規定的人道主義的標準。
此標準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量。第一﹐如果申請人被迫離開美國﹐是否會對其在美國的家人﹐尤其是身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人的負面影響。申請人必須證明﹐她的離境﹐會對其美國家人造成極端的困難。這些困難可以是在經濟方面﹐精神方面和教育方面等。法律要求此項證明的目的﹐是要了解申請人在過去十年間﹐是否在美國已經安頓下來﹐在身份以外﹐是否和其它的美國人一樣定居在美國社區﹐成為美國社會的一員。尤其是有美國公民小孩或配偶的申請人﹐因其家屬都是在美國長大﹐受到美國的教育與生活方式﹐如果把家庭拆散﹐的確是不人道的事情。 申請人最好在美國事業有成。雖然對大多數非法移民來說﹐在美國把事業作的很好是很困難的﹐但是成功的例子也不少。如果申請人有自己的公司﹐在美國雇用員工﹐為美國創造了就業機會﹐移民局會優先考慮。
以上的條件﹐最重要的還是申請人離美對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家人造成的可能衝擊。在此人道主義主軸之外﹐申請人本人的行為﹐和其是否一個對美國社區有幫助的人﹐是移民官和移民法官主觀的認定。一個表現良好﹐事業有成而且積極上進的人士成功的幾率會相對的增加。在提出主動的申請之前﹐申請人要仔細衡量本身的條件。因為主動申請如果不被批准﹐申請人就要被迫離境。申請人要證明本身是一個安分守法的人。申請人必須沒有犯罪紀錄﹐也需要一些美國證人證明申請人在其社區裡是一個很好的居民。申請人如有報稅﹐可提供報稅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