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簽證
運動員和演員的P-1簽証
P類簽証﹐P-1﹐P-2和P-3﹐是提供給來美國進行比賽或演出﹐可考慮申請P簽證的外國運動員或演員的簽証。
- 運動員:為運動員提出申請的運動隊需在運動界享有國際聲譽。一個運動員來美參
賽比一個運動隊來美參賽更需證明他(或她)具有國際聲譽。移民局將“國際聲譽”
定義為“在他的領域內取得了高度成就﹐這些成就遠遠大于一般運動員的技能水準﹐而這些成就是國際性的。”該運動員來美參加的比賽﹐需有特別的知名度﹐而且要求參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均具國際聲望。
- 演員:取得P-1簽証的演員必須是一個演出團體的一份子。個人通常不能獲取P-1
簽証--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他們來美加入一個外國演出團體。該團體應是本地區
已經存在一段時間的藝術團體。
- 工作人員:作為P-1運動員﹐運動隊或演出團體的工作人員,可一并申請P-1簽証。申請文件必須包括一份來自勞工組織的信件﹐一份描述該職務的文件﹐和一份該工作人員與僱主之間的合同或口頭協議記錄。
藝術家和演員的P-2簽証
P-2非移民簽証用于那些通過美國和外國機構之間交換計劃的藝術家和演員。簽証可同時提供給個人和團體。對此有一些要求﹐雙方交換藝術家和演員的才藝﹐受聘條件﹐時間和人數均需相當。
申請P-2簽証所需文件﹕
- 美方與外國機構間交換計劃的合約﹔
- 美方機構介紹交換計劃的信函﹔
- 美國勞工團體或相應機構參與談判的證明﹔
- 外國藝術家﹐演員將受聘于美國藝術家﹐演員在國外受聘的機構條件相當的證明﹔
若考慮申請P-2簽証﹐應查詢代表該領域藝術家的機構。例如美國音樂家基金會有交換美國和加拿大音樂家的P-2計劃。
P-2類別也包含個人申請。
藝術家和演員的P-3簽証
P-3簽証用于藝術家和演員來美參與“與眾不同的文化活動”。法規沒有明確
將要進行的演出是否必須是與眾不同的文化﹐或該演出是否也必須定位在與眾不
同的文化上。移民局最初規定該計劃必須是與眾不同的文化﹐並由此放寬標準簽
發P-3簽証﹐如果將要進行的表演是與眾不同的文化活動。
與P-3申請一起遞交的文件﹕
- 專家證實該演出是真正的與眾不同的文化的證明或信函﹔
- 其它證明該演出是與眾不同的文化的文件﹐報紙和商業報道﹔
- 每一個演出都將是與眾不同的文化的證明。
- 申請人需填寫I-129表和交納$110申請費﹐並遞入申請人所屬轄區的移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