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簽證

L-1簽證簡介  

  L-1是非移民簽證中專為跨國公司調派經理,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知識人員而設。這種簽證對有志來美投資或經商的人而言相當的方便且富彈性,因為取得這種簽證的人不但最長可停留五到七年,在這期間也可以申請綠卡。由於這種身份申請綠卡並不需要冗長的勞工卡申請程序,相較之下比其他的移民申請要省事的多,是移民美國一個相當便捷的途徑。

L-1簽證分類

  L-1簽證因為所適用人資格的不同又可分為兩種。第一種L-1A適用於跨國公司之經理或行政管理人員,第二種L-1B適用於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除了簽證持有人本身條件及職務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最大的區別在於居留期線上的差異︰

    1. L-1A經理或主管人員

  經理或主管人員的定義是相當嚴格的﹐詳細說來﹐經理或主管人員對公司的專業技能人員或關鍵部門承擔監督指導之責。此類人員頒發L-1A簽證﹐首次簽證有效時間三年,期滿如果公司有營業額或足以接受延期之理由,可申請延期2年﹐最長可獲准在美居留七年。

    2. L-1 B特殊專業技能人員

  此類人員包括具備以下技能者︰了解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發、系統、技術、管理及程序者。此類人員頒發L1-B簽證﹐首次簽證有效時間三年﹐最長可延長至5年。

L-1簽證對公司的要求

  任何在美經營的公司均可申請L-1簽證﹐只要申請者可歸為L-1AL-1B中的一種﹐並且申請公司在僱員L-1期間在海外繼續經營。L-1簽證對於經營者的存在形式並無限制﹐公司、合夥、政府所有實業、非營利組織都是適合的。另外也不要求經營者由美國所有或在美國成立。但是﹐在人員輸出機構與人員輸入機構之間應當有財產或所有權上的聯繫。

符合L-1簽證要求的聯繫 

  1. 外國母公司必須擁有美國子公司至少50%的股份﹐並有對子公司行為的否決權;
  2. 美國母公司必須擁有外國子公司至少50%的股份﹐並有對子公司行為的否決權;
  3. 附屬美國和外國公司分別有至少50%股份為同一母公司所有;
  4. 在外國擁有分支機構的美國組織﹐在美國擁有分支機構的外國組織;
  5. 雇傭外國銷售人員的美國公司可申請其銷售人員﹐即使該公司在國外沒有分支機構。

多人的L-1簽證(Blanket L1)

  一家在美國有分公司的跨國公司﹐可以申請多人使用的L-1 簽證﹐這樣一來該公司的主管級員工即可用此一多人L-1 簽證來美。只要是在美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有三個以上的營業地點﹐並符合以下要求者即可申請多人L-1 簽證。

  1. 在過去一年申請並取得10個以上的L-1簽證。
  2. 在美國的分公司的年營業額有美金2,500萬元以上。
  3. 在美國的分公司有1000 人以上的員工。

  一旦這個多人的L-1簽證被批准﹐每個個別的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提出 I-129S 申請。如果該申請人在入境美國時不需要簽證的話﹐這份申請表必須在邊境時遞交給移民官。如果移民官許可該申請人入境的話﹐會在表格上蓋章表示該申請人可以依多人L簽證入境美國。如果申請人必須在領事館辦理簽的話﹐申請人必須在領事館提出申請﹐批准後移民官會發給簽證並在表格上蓋章並註明該申請人是屬於多人L簽證﹐在入境美國時申請人必須將簽證及I-129S 表格遞交給移民局。

  除了I-129S 表格外﹐申請人必須提供其合乎 L-1非移民簽證的相關證明﹐所需文件如下﹕

  1. 申請人在過去三年內至少有一年在國外母公司擔任主管級的工作或是特別技術人才﹔
  2. 申請人在進入美國子公司後也會繼續被僱用並擔任相關工作。

  一個持有效的多人L簽證進入美國的申請人﹐在護照有效期內最多可以被允許停留三年。以L-1 簽證在美的管理階級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七年﹐而以特別技術人才方式在美國的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五年﹐之後必須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居住一年﹐然後才可以再度申請L 簽證入美。

申請程序

  L-1簽證申請必需由美國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必需包含外國公司,美國公司及申請受益人的大量文件。若人在美國可以直接要求轉換身份,若人在外國,移民局批准之後會傳送批准通知到申請人所在國的美國領館,申請人再進行簽證申請手續。一般而言除非有重大不符政策或入出境規定的情況產生,領事館並不能推翻移民局所做的批准決定,但即便如此,領事官還是具有最後是否簽發簽證的權力。

十五天快速申請

  自二零零一年的七月開始,一種多交一千元快速申請費而移民局於收件後十五天之內處理申請的作法已經開辦目前這種申請方法只適用於H, E, L, O等非移民與聘僱有關向移民局提出的申請按照這個辦法,移民局應於十五天之內做出批准或要求補件的決定,否則應退給申請人所交的快速申請費一般來講移民局相當恪守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如果申請被拒的話移民局並不會把快速申請費退還給申請人目前這種快速申請辦法很受申請人的歡迎

L-1簽證的優點

  1. 沒有最低薪水的要求﹕L-1 是簽給跨國企業的經理主管人員以及對公司運作﹐公司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有特殊知識的人員的非移民簽證。L-1A 經理及主管級人員最長可獲准在美停留七年﹐而L-1B特殊知識人員停留期則不可超過五年。
  2. 沒有最低學位的要求﹕雖然L 簽證規定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以上擔任主管(L-1A) 或特殊知識工作(L-1B)﹐但是沒有最低學位的要求。
  3. L-1 每次有效為一年至三年﹐ 一般來說L-1分為一次進出及多次進出兩種。可以一次取得多次入境簽證﹐節省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4. 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之後﹐L-1人士可以直接申請綠卡﹐不須經過漫長的勞公應聘(LABOR CERTIFICATION)之手續。L-1人士如果得到綠卡﹐將是永久性的而不時如投資移民那樣的兩年有條件綠卡。另外﹐從純得到綠卡為出發點﹐以L-1途徑得到綠卡將比投資移民五十萬的花費要少的多。 所以﹐L-1還是一個很好的獲得在美永久居留權的途徑。

L-2簽證

  L-2簽證的持有者必須是L-1簽證持有者的親屬﹐并大致分為以下兩類︰1.來美探親的L-1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2. 希望陪同赴美的L-1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