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簽證

  E簽證係針對與美國有雙邊投資或貿易條約的國家之商人﹐來美投資或進行貿易活動的非移民簽証,該簽證對美國境內的外資公司十分實用。E-1發給在母國和美國間從事重要貿易的投資者,E-2則發給對美企業做出重要投資的外商。

1. E-1簽證 (Treaty Trader)

  E-1簽證是針對與美國簽訂經貿條約的國家中﹐來美從事重要貿易的投資者。

  E-1簽證的主要要求如下:

  1. 美國和申請者的母國之間存在貿易條約。
  2. 申請者(個人或公司)必須具有相關條約締約國的國籍。
  3. 作為條約締約國的申請者的母國和美國之間有積極的貿易往來
  4. 此項貿易必須是可觀的。貿易是否重要取決于交易的數量和所涉投資金額。
  5. 此項貿易必須主要在美國和該締約國之間進行。如果至少有50%的貿易與該締約國有關﹐則符合此條件。
  6. 申請者在美國的職位必須是管理或監督性質的﹐或者該職位所需要的技能對該公司十分重要。

 2. E-2簽證 (Treaty Investor)

  E-2是非移民短期簽證﹐投資移民是永久的移民居留身分。 E-2簽証的基本要求和E-1大致相同。也就是申請人的國家和美國必須有有效的雙邊投資條約。如果是法人來美投資﹐在美公司的50%的股權必須被條約國公司或個人掌控。 除此之外﹐申請人還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 投資的必須是積極(active)的。一個投資是否積極的﹐取決與投資的資金是否已經投入項目而不能改變。如果申請人只有資金財力的證明﹐但是還沒有把資金投入項目﹐這不是積極的投資。消極的投資在地產﹐股票等都不能用來申請E-2
  2. 投資必須是可觀”(substantial)的。投資是否可觀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美國政府用一系列的指標來衡量投資是否可觀。首先﹐移民局和國務院沒有訂立投資的最低金額。在衡量金額是否可觀時﹐政府要看投資金額在此種商業領域是否合適。
  3. 投資最好創造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於E-2申請﹐沒有明確要求申請人的投資必須創造就業機會﹐但是移民法要求E-2投資不能是邊緣化的”(marginal)。移民官解讀邊緣化涵意包括投資要創造申請人以外的就業機會。申請人最好有詳細的計劃﹐證明將來有能力創造就業機會。
  4. 申請人在投資項目裡扮演重要角色。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將在投資項目裡扮演重要的角色。角色是否重要﹐取決與申請人是否有決定公司政策和發展的權力。一般主管級的職位都是重要的角色。

 3. 和美國有E-1E-2條約的國家

  Argentina Honduras Oman Australia Iran Pakistan Austria Ireland Paraguay Belgium Italy Philippines Bosnia Japan Slovenia Canada Korea Spain Taiwan Latvia Suriname Colombia Liberia Sweden Costa Rica Luxembourg Switzerland Croatia Macedonia Thailand Ethiopia Mexico Togo Finland Netherlands Turkey France Norway United Kingdom

  注意︰ 中國大陸和美國沒有條約﹐所以中國大陸的公民不能申請E簽証。台灣和美國有條約﹐所以台灣人可以申請E簽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