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第五优先

(EMPLOYMENT CREATION,INVESTORS)

EB-5 投資移民方案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投資設計的移民簽證類別,簡稱“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此類簽證從1991年起實行,美國聯邦政府於1993年在EB-5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使EB-5成為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管道。

EB-5簽證申請資格:
根據EB-5簽證規則,可以依據以下任一項而取得EB-5資格:
1、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一百萬美元並至少僱請十位僱員;
2、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五十萬美元並至少僱請十位僱員;
3、在經政府批准的“地區中心”投資五十萬美元。

地區中心投資方案
美國政府於1993年起,為了吸引國外資金集中投資於政府特別規劃核准的地區,以有效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在EB-5移民法規中設立了“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資人投資於美國政府核准的“地區中心”,則移民申請的投資額可降到五十萬美元,並對原移民申請條件中“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會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此項資格條件的放寬,大大吸引了外國投資人。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
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相當寬鬆,投資人無須具備任何商業背景,且不受年齡、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來源的渠道合法。投資者無須因而放棄自己本國的生意。另外,“全家移民”也是EB-5的一大特色:即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兒女均可同時申請移民。

美國政府規定有條件綠卡的期限是兩年。在兩年屆滿的前三個月內,投資人可向美國移民局提出解除有條件移民簽證的申請。只要此時投資人的投資仍真實存在,就將獲美國移民局的批准成為永久居民。投資人在持有條件綠卡期間,不但可自由進出美國,在美國工作。如果投資人在原居住國因事業須照顧,也可選擇不長期居住美國而不影響其移民身分。

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名,其中有5,000個名額將保留給選擇投資於 “地區中心”(Regional Center)內的投資人。

申請流程
? 填申請表,經初核通過後,繳交第一期保證金美金10,000元;及簽署投資協議,將投資款項匯出,完成投資手續。
? 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
? 美國移民局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一般一到三個月。
? 移民申請或批准後,收到移民局寄出文件包裹,並完成資料的填寫。
? 等待美國使館的通知,前往使館進行面談。
? 等待過程一般六到八個月。
? 面談後,美國使館發給有條件綠卡。
? 拿到綠卡後須在180天內入境美國。
? 拿到有條件綠卡21個月後,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申請,解除條件限制。
? 獲得永久綠卡,在美國居住滿5年可以宣誓成為美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