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第五优先
(EMPLOYMENT CREATION,INVESTORS)
EB-5 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投资设计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 -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此类签证从 1991 年起实行,美国联邦政府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管道。
EB-5 签证申请资格:
根据EB-5 签证规则,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EB-5 资格:
1、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2、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3、在经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
地区中心投资方案:
美国政府于 1993 年起,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在EB-5 移民法规中设立了“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资人投资于美国政府核准的“地区中心”,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中“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条件的放宽,大大吸引了外国投资人。
EB-5 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 且不受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的渠道合法。投资者无须因而放弃自己本国的生意。另外,“全家移民”也是EB-5 的一大特色:即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儿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美国政府规定有条件绿卡的期限是两年。在两年届满的前三个月内,投资人可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解除有条件移民签证的申请。只要此时投资人的投资仍真实存在,就将获美国移民局的批准成为永久居民。投资人在持有条件绿卡期间,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在美国工作的自由。如果投资人在原居住国因事业须照顾,也可选择不长期居住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 EB-5 签证的名额有10,000 名,其中有 5,000 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申请流程:
? 填申請表, 經初核通過後, 繳交第一期保證金US$10,000; 及签署投资协议,将投资款项汇出,完成投资手续。
? 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美国移民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一般一到三个月。
? 移民申请获批后,收到移民局寄出文件包,并完成填写。
? 等待美国使馆的通知,前往使馆进行面谈。
? 等待过程一般六到八个月。
? 面谈后,美国使馆发给有条件绿卡。
? 拿到绿卡后需在180 天内入境美国。
? 拿到有条件绿卡21 个月后,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解除条件限制。
? 获得永久绿卡,在美国居住满5 年可以宣誓成为美国公民。